新林区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2017】第1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名称(姓名): 新林区新林供热站
详细地址: 新林区新林镇 法定代表人: 武再东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院内大量堆放生产用煤、煤矸石、炉渣等含扬尘固体废物,未采取措施,未密闭,苫盖。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 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监察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之规定。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 新林区工商银行
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新林区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十五日内向 新林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林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2日
新林区境保护局按日连续
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2017】第2号
新林区新林供热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新林区新林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武再东
我局于2017年9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执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改字〔2017〕第 2号)规定,未停止违法行为。院内大量堆放生产用煤、煤矸石、炉渣等含扬尘固体废物,未采取措施,未密闭,苫盖。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调查询问笔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环罚〔2017〕第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改字〔2017〕第 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改字〔2017〕第 2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指定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林区工行
户 名:新林区人民政府财政局预算
帐 号:091404340926400547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局或新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新林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林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