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6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17年省政府令第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承接落实工作的通知》(黑政规〔2017〕11号)、《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取消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署办规〔2017〕31号)要求,开展了第六、第七轮新林区行政权力事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审定,确定取消行政权力事项8项,删除行政权力事项14项,上收行政权力1项。清理后,共保留行政权力事项3324项(其中:行政许可235项、行政处罚2448项、行政强制175项、行政征收27项、行政征用5项、行政给付8项、行政确认73项、行政奖励40项、行政监督检查158项、年检9项、行政裁决8项、行政复议3项、税费减免3项、其他132项)。
二、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